歐盟CE認證-鋼纖維/混凝土鋼纖維測試標準
“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E代表歐洲統一 CE認證的logo(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鋼纖維在建筑工程中屬高風險產品,它的質量和材質直接影響著建筑物的安全和長久性。因此客戶在購買時很注重該類產品是否通過了歐洲CE認證,因為CE認證過程中對產品進行的嚴格的工廠審查和各項測試保證了其產品各個工藝和性能都在歐洲標準范圍內,這樣,不僅保障產品在建筑過程中的放心使用,也確保了產品在交付使用后不會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1. 標準名稱—EN 14889-1(鋼纖維CE認證、混凝土鋼纖維CE認證)
EN 14889-1:2006—Fibers for concrete-Part 1: Steel fibers-Definitions, specification and conformity.
EN 14889-1:2006—混凝土用纖維,第1部分: 鋼纖維的定義、性能及一致性。
鋼纖維產品包括波浪型鋼纖維,平直型鋼纖維,端鉤型等等
2. 鋼纖維產品CE認證強制時間
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鋼纖維產品都必須經過CE認證,其產品加貼CE標識,才能在市場范圍內銷售。鋼纖維產品CE認證根據EN 14889-1:2006標準進行認證。
3. 鋼纖維產品CE認證產品認證法規及體系
鋼纖維CE認證根據歐盟CPR建筑產品法規-No.305/2011/EU-CPR,根據EN 14889-1協調標準采用體系1或者體系3進行測試認證。鋼纖維CE認證具體請聯系陜西中展認證服務咨詢有限公司。鋼纖維(混凝土纖維)制品CE認證必須由歐盟委員會認可的具備相關資質能力的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
從2013年7月1日起,建筑產品CPR法規(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 No.305/2011/EU-CPR法規)將全面取代原來的建筑產品CPD指令(Construction Product Directive簡稱89/106/EEC-CPD指令),歐盟CPR法規將對CE認證要求更加嚴格。
4. 鋼纖維產品CE認證進行如下初步測試
a. Length: 長度
b. Diameter: 直徑
c. Aspect ratio: 長徑比
d. Tensile strength: 抗拉強度(EN 10002-1)
e. Modulus of elasticity: 彈性模量(EN 10002-1)
5. 鋼纖維產品相關測試標準
EN 14889-1:2006—Fibers for concrete-Part 1: Steel fibers-Definitions, specification and conformity.
EN 14889-1:2006—混凝土用纖維,第1部分: 鋼纖維的定義、性能及一致性。
EN 14889-2:2006—Fibers for concrete-Part2:Polymer fibers-Definitions, specifications and conformity.
EN 14889-2:2006—混凝土用鋼纖維——2:聚合物纖維的定義、性能和一致性。
CE認證流程:
1:認證咨詢:確認測試費用和周期
2:樣品準備、填寫申請表
3:合同簽訂和支付費用
4:工程師進行CE認證測試
5:測試完成后,簽發CE報告
6:頒發CE證書
CE認證辦理的重要意義
1、辦理CE認證的產品可以提高產品競爭力;
2、在產品出關的時候可以免于被扣留的風險;
3、在檢查時減少被查處的風險;
4、一旦產品被查處,第三方檢測機構會承擔一部分責任,所以會減少風險;
5、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會更信賴帶有CE認證標志的商品;
6、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代表著產品負責標準規定,也是安全的一個保障;
7、避免被同行出于競爭目的的指控風險
CE認證使用的國家
奧地利 比利時塞浦路斯捷克 丹麥愛沙尼亞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匈牙利 意大利
愛爾蘭 拉脫維亞 立陶宛 盧森堡 馬耳他 荷蘭 波蘭 克羅地亞 土耳其
葡萄牙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亞 西班牙 瑞典 英國 保加利亞 羅馬尼亞
CE認證的模式
CE認證可以說是當今世界上的產品符合性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塊概念,一種適用CE標志的產品的由模塊和由
些模塊組成的程序組成。一般來說,模塊有以下幾種:
A:自我宣稱(由生產者自我宣稱,并提供產品關鍵技術資料)
B:型式測試(由歐盟公告機構進行產品全面測試)
C: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的工廠審查
D: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及其質量管理體系的工廠審查
E:公告機構針對質量管理體系對貿易商等中間商進行審查
F:公告機構針對進口歐盟上岸的批量產品進行審查
G:公告機構對于進口歐盟的尚未進行型式測試的產品進行包括型式測試的全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