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常規申報登記程序】新化學物質常規申報登記,按下列程序執行:(一)登記中心受理常規申報后,應當將新化學物質申報報告提交環境保護部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化學、化工、健康、安全、環保等方面**組成。(二)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環境保護部頒布的新化學物質危害和風險評估導則和規范,以及化學品危害特性鑒別、分類等國家相關標準,對新化學物質的以下內容進行識別和技術評審:1.名稱和標識;常規登記:適用于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0噸以上的情況。門頭溝區方便新化學物質登記要求

第二十七條【重新申報】尚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且已獲準登記的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進行申報:(一)增加登記量級的;(二)變更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登記用途的。已被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且獲準登記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變更登記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記新化學物質的加工使用者,重新進行申報。第二十八條【信息共享】環境保護部應當將已獲準登記為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含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有關信息,通報相關管理部門。門頭溝區方便新化學物質登記要求審查與受理:生態環境部固管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二條【簡易申報基本情形】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1噸的,應當在生產或者進口前,向登記中心辦理簡易申報。辦理簡易申報,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新化學物質簡易申報表;(二)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完成的生態毒理學特性測試報告。第十三條【簡易申報特殊情形】生產或者進口的新化學物質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簡易申報:(一)用作中間體或者*供出口,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1噸的;(二)以科學研究為目的,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0.1噸以上不滿1噸的;
第二十三條【登記公告】環境保護部應當在**網站上公告予以登記的新化學物質名稱、申報人、申報種類和登記新化學物質管理類別等信息。第二十四條【辦理時限】登記中心應當自受理常規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新化學物質申報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自受理簡易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處理意見報送環境保護部。常規申報登記的**評審時間不得超過60日,簡易申報登記的**審查時間不得超過30日。登記中心通知補充申報材料的,申報人補充申報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間。新化學物質是指在化學研究和工業應用中,合成或發現的化合物。

(一)登記中心受理簡易申報后,應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送環境保護部。對按要求提交生態毒理學特性測試報告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技術評審,并提出技術評審意見,報送環境保護部。(二)環境保護部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頒發登記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書面通知申報人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備案申報登記程序】新化學物質科學研究備案,按下列程序執行:(一)登記中心收到科學研究備案申報后,應當按月匯總報送環境保護部;(二)環境保護部定期在**網站上公告。若涉及商業秘密,可在申請時提出保護要求。西城區信息化新化學物質登記要求
預防和減少化學品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門頭溝區方便新化學物質登記要求
第十一條【常規申報數量級別】常規申報遵循“申報數量級別越高、測試數據要求越高”的原則。申報人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指南,提供相應的測試數據或者資料。依據新化學物質申報數量,常規申報從低到高分為下列四個級別:(一)一級為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噸以上不滿10噸的;(二)二級為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0噸以上不滿100噸的;(三)三級為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00噸以上不滿1000噸的;(四)四級為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000噸以上的。門頭溝區方便新化學物質登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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