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保守秘密】從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為申報人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第八條【公眾監督】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揭發、檢舉和控告。第九條【申報類型】新化學物質申報,分為常規申報、簡易申報和科學研究備案申報。第十條【常規申報要求】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噸以上的,應當在生產或者進口前向環境保護部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提交新化學物質申報報告,辦理常規申報;但是,符合簡易申報條件的,可以辦理簡易申報。根據該辦法,企業需要提供新化學物質的基本信息、生產和使用情況、環境影響評估等資料。房山區標準新化學物質登記平臺

第十二條【簡易申報基本情形】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1噸的,應當在生產或者進口前,向登記中心辦理簡易申報。辦理簡易申報,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新化學物質簡易申報表;(二)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完成的生態毒理學特性測試報告。第十三條【簡易申報特殊情形】生產或者進口的新化學物質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簡易申報:(一)用作中間體或者*供出口,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1噸的;(二)以科學研究為目的,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0.1噸以上不滿1噸的;順義區方便新化學物質登記供應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和合法。

(三)新化學物質單體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屬于低關注聚合物的;(四)以工藝和產品研究開發為目的,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10噸,且不超過二年的。辦理特殊情形簡易申報,應當提交新化學物質簡易申報表以及符合相應情形的證明材料。第十四條【備案申報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生產或者進口前,向登記中心提交新化學物質科學研究備案表,辦理科學研究備案申報:(一)以科學研究為目的,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0.1噸的;
環境保護部應當自收到登記中心或者評審委員會上報的新化學物質登記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15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環境保護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第二十五條【登記證內容】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申報人或者代理人名稱;(二)新化學物質名稱;(三)登記用途;(四)登記量級別和數量;(五)新化學物質的管理類別。常規申報的登記證還應當載明風險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合成方法:開發新的合成路線,以高效、環保的方式制備新化學物質。

第十一條【常規申報數量級別】常規申報遵循“申報數量級別越高、測試數據要求越高”的原則。申報人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指南,提供相應的測試數據或者資料。依據新化學物質申報數量,常規申報從低到高分為下列四個級別:(一)一級為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噸以上不滿10噸的;(二)二級為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0噸以上不滿100噸的;(三)三級為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00噸以上不滿1000噸的;(四)四級為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000噸以上的。應用探索:評估新化學物質在不同領域的潛在應用,包括醫藥、材料科學、能源等。房山區標準新化學物質登記平臺
這些物質可能具有獨特的結構和性質,能夠用于新材料的開發、藥物的設計、催化劑的制備等多個領域。房山區標準新化學物質登記平臺
登記流程與辦理時限常規登記/簡易登記流程: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生態環境部固管中心審查與受理(5個工作日)→技術評審(常規登記60日/簡易登記30日)→生態環境部審批公示/核發登記證(20個工作日)→登記決定公開。備案流程:提交備案申請材料→系統自動發送備案回執→申請人按備案內容活動→生態環境部固管中心符合性抽查→備案信息公布。四、注意事項申請人應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事業單位。擬向境內出口新化學物質的生產或貿易企業,也可以作為申請人,但需指定境內代理人共同履行相關義務。房山區標準新化學物質登記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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